电池ETF南方 : 南方中证电池凤凰体育- 凤凰体育直播- APP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26-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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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池ETF南方 : 南方中证电池凤凰体育- 凤凰体育直播- 凤凰体育APP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市场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是跟踪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电池主题指数。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还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及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投资人申购失败的风险、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退市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包括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成份股停牌/摘牌的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本基金场内投资采用证券公司交易和结算模式的风险、风险评价不一致的风险、其他风险等。本基金被动跟踪标的指数“中证电池主题指数”,因此,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标的指数的表现密切相关。同时,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一般而言,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中国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有可能出现股价波动较大的情况,投资者有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等。但基金资产并非必然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是否采用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杠杆风险、保证金风险、期货价格与基金投资品种价格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投资股票期权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操作风险、保证金风险等;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净值的波动性。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基金目前仅采取深圳证券交易所跨市场股票ETF场内申赎模式,即“深市股票实物申赎,非深市股票现金替代”的申赎模式办理,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确认。投资人当日竞价买入的ETF份额,当日可以赎回;当日大宗买入的ETF份额,次一交易日可以赎回;当日申购的ETF份额,当日可以竞价卖出,次一交易日可以赎回或者大宗卖出;当日赎回ETF份额得到的股票,当日可以竞价卖出,次一交易日可以用于申购ETF份额或者大宗卖出;当日竞价买入的股票,当日可以用于申购ETF份额;当日大宗买入的股票,次一交易日可以用于申购ETF份额。投资人投资本基金时需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其中,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人需要使用标的指数成份股中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人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基金份额上市交易价格波动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南方中证电池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南方中证电池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南方中证电池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11、《证券法》:指1998年12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经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经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经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经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并经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3、《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4、《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7、《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8、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23、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26、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简称ETF

  27、ETF联接基金: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ETF(以下简称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29、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发售代理机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3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4、《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包括其不时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包括其不时修订)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以及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的《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约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48、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49、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50、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51、标的指数: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电池主题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52、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5、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63、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金融公司)出借证券,证券金融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6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传线年,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号文批准,由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广西信托投资公司共同发起设立。2000年,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0〕78号文批准进行了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人民币。2005年,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01号文批准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增至1.5亿元人民币。2014年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金增至3亿元人民币。

  2019年7月30日,公司注册资本增至3.6172亿元。2021年10月19日,公司股权结构调整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1.16%、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7.44%、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13.72%、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9.15%、厦门合泽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72%、厦门合泽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24%、厦门合泽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25%、厦门合泽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32%。

  周易先生,工学学士,中国籍。曾任江苏贝尔通信系统有限公司董事长,南京欣网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华泰证券党委副书记、总裁、党委书记、董事长、党委委员。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执行委员会主任、董事,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华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HuataiSecurities(Singapore)Pte.Limited董事。

  张辉先生,管理学博士,中国籍。曾任华泰证券资产管理总部高级经理、南通姚港路营力资源部总经理、党委组织部部长。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董事会秘书、党委委员,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陈莉女士,法学硕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华泰证券研究员、证券营业部总经理、研究所副所长、研究所所长、执行委员会主任助理等职务。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党委书记、副总经理,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杜秀峰先生,经济学、经济法学研究生毕业,中国籍。曾任广东省深圳市监察局政策法规处副主任科员、办公室主任科员,深圳市国资委监督稽查处副处长,深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稽查处副处长、办公室(信访室)副主任、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副处长,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副处长、处长,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兼任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中国南山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理事、秘书长,深圳市赤湾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李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董办主管,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高级主管、企业三部高级主管、金融发展部副部长。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金融发展部部长,兼任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投控资本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投控东海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招商局仁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金融稳定发展研究院理事,深圳市鹏联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深圳市投控联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陈明雅女士,管理学学士,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曾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财务部总经理、投资发展部总经理,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财务部总经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斌先生,医学博士,中国籍。曾任安徽泗县人民医院临床医生,瑞金医院感染科临床医生,兴业证券研究所医药行业研究员、总经理助理、副总监、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现任兴业证券总裁助理、经济与金融研究院院长、兴证智库主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杨小松先生,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在德勤国际会计师行、光大银行证券部、中国证监会等机构任职,曾任南方基金督察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首席信息官,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南京大学工程管理学院院长。现任南京大学新金融研究院院长、金融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金融学年会常务理事、秘书长,江苏省资本市场研究会荣誉会长,江苏银行独立董事,汇丰银行(中国)独立董事,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制度评估专家委员会主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忠先生,法学硕士,中国籍。曾任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务员。现任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人、资本市场业务负责人、证券业务内核负责人,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重汽(香港)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协和新能源(香港)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林斌先生,会计学博士,澳大利亚资深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曾任中山大学管理学院会计学系主任,MPAcc教育中心主任,广东省审计学会副会长,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副会长,广东省内部审计协会副会长,广东省总工会经审会常委。现任广东管理会计师协会会长,广东省内部控制协会副会长,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郑建彪先生,经济学硕士,高级工商管理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曾任北京市财政局干部,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经理,京都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副会长。现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全国工商联并购公会监事长,中国上市公司协会财务总监委员会副主任、并购融资委员会委员,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徐浩萍女士,会计学博士,中国籍。曾任职江苏省丝绸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环球杰必克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国电南自股份有限公司,复旦大学教师。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无锡林泰克斯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苏州海光芯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苏州汇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杨小松先生,总经理、首席信息官,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在德勤国际会计师行、光大银行证券部、中国证监会等机构任职,曾任南方基金督察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首席信息官,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陈莉女士,副总经理,法学硕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华泰证券研究员、证券营业部总经理、研究所副所长、研究所所长、执行委员会主任助理等职务。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党委书记、副总经理,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俞文宏先生,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在江苏国信集团任职,曾任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深圳南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李海鹏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美国AXAFinancial公司投资部高级分析师,南方基金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全国社保及国际业务部执行总监、全国社保业务部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监、总裁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等职务。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固定收益)。

  鲍文革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财政部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投行部及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南方基金运作保障部总监、公司监事、财务负责人、总裁助理等职务。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蔡忠评先生,财务负责人,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FCCA),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中南财经大学助教,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总会计师室会计,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财务部高级经理,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师,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监等职务。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兼财务部总经理,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南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侯利鹏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沈阳财政证券公司交易部经理、客户服务部经理,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南方基金零售服务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首席市场官等职务。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茅炜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学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东方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精算员,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精算员,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南方基金研究员、投资经理、基金经理、研究部负责人、权益研究部总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权益)。

  李佳亮先生,美国南加州大学金融工程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12年8月加入南方基金,任数量化投资部研究员;2015年5月28日至2016年8月5日,任投资经理助理;2017年4月13日至2018年9月4日,任南方荣优基金经理;2016年8月5日至2019年1月18日,任南方消费基金经理;2017年11月9日至2019年6月28日,任大数据100、大数据300基金经理;2016年11月23日至2021年11月12日,任南方中证500增强基金经理;2017年11月9日至2021年11月12日,任南方量化成长基金经理;2020年4月23日至2021年11月12日,任南方上证50增强基金经理;2016年12月30日至2024年5月31日,任南方绝对收益基金经理;2023年3月23日至2025年6月6日,任南方标普500ETF(QDII)基金经理;2022年12月16日至2025年6月6日,任南方基金南方东英富时亚太低碳精选ETF(QDII)基金经理;2024年5月21日至2025年6月6日,任南方富时亚太低碳精选ETF发起联接(QDII)基金经理;2021年10月29日至今,任南方MSCI中国A50互联互通ETF基金经理;2022年1月10日至今,任南方MSCI中国A50互联互通ETF联接基金经理;2022年11月21日至今,兼任投资经理;2022年12月23日至今,任南方北证50成份指数发起基金经理;2023年3月3日至今,任南方中证主要消费ETF基金经理;2023年4月13日至今,任南方沪深300ESG基准ETF基金经理;2023年6月21日至今,任南方中证国新央企科技引领ETF基金经理;2023年7月28日至今,任南方中证通信服务ETF基金经理;2023年9月7日至今,任南方中证2000ETF基金经理;2023年12月5日至今,任南方中证电池主题指数发起基金经理;2024年2月28日至今,任南方中证国新央企科技引领ETF联接基金经理;2024年3月19日至今,任南方中证光伏产业指数发起基金经理;2024年3月29日至今,任南方中证半导体产业指数发起基金经理;2024年4月15日至今,任南方上证科创板芯片ETF基金经理;2024年5月14日至今,任南方中证通信服务ETF发起联接基金经理;2024年7月8日至今,任南方上证科创板芯片ETF发起联接基金经理;2025年9月16日至今,任南方上证科创板人工智能指数发起基金经理。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投资官(固定收益)李海鹏先生,副总经理兼联席首席投资官孙鲁闽先生,副总经理兼首席投资官(权益)茅炜先生,指数投资部部门负责人罗文杰女士,现金及债券指数投资部部门负责人夏晨曦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部门负责人李璇女士,混合资产投资部部门负责人林乐峰先生,固定收益研究部部门负责人陶铄先生,交易管理部部门负责人王珂女士,宏观策略部联席部门负责人兼数量化投资部部门负责人唐小东先生,风险管理部部门负责人严旺光先生,权益投资部部门负责人张延闽先生,国际业务部部门负责人恽雷先生,权益研究部部门负责人郑诗韵女士,基金经理李健女士。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谋取利益;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年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通银行连续16年跻身《财富》(FORTUNE)世界500强,营业收入排名第154位;列《银行家》(TheBanker)杂志全球千家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9位。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资产托管业务发展中心(下文简称“托管部/托管发展中心”)。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任先生2020年1月起任交通银行董事长(其中: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代为履行行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年8月至2020年1月任交通银行副董事长(其中:2019年4月至2020年1月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任交通银行行长;2016年12月至2018年6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其中:2015年10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2016年9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裁;2014年7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2003年8月至2014年5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年7月至2003年8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1988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张先生2024年6月起任交通银行行长;曾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副行长,安徽省分行行长,总行办公室主任,陕西省分行副行长,总行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主持工作)、办公室副主任、研究室副主任等职务。张先生于1998年于中央党校研究生院获经济学硕士学位,2004年于中央党校研究生院获经济学博士学位。

  徐铁先生2022年4月起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2014年12月至2022年4月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00年7月至2014年12月,历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客户经理、保险与养老金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保险保障业务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

  截至2025年6月30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868只。此外,交通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产品、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商业养老金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QFI证券投资资产、QDII证券投资资产、RQDII证券投资资产、QDIE、QDLP和QFLP、债券“南向通”等产品。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托管部/托管发展中心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及缓释,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全面性原则:托管部/托管发展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5.有效性原则:托管部/托管发展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被有效执行。

  根据《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托管部/托管发展中心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运营档案管理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范,业务管理制度健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按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进行的认购。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的具体安排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相关规定。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发售代理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发售代理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2)尚无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人,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深圳A股账户和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有关规定。

  (3)如投资人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除了持有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外,还应持有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以下简称“上海A股账户”),且该两个账户的证件号码及名称属于同一投资人所有,并注意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的托管证券公司和上海A股账户指定交易证券公司应为同一发售代理机构。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股票认购以及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按照不高于0.8%的标准收取一定的认购费用或佣金。投资人申请重复现金认购的,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例:某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以网上现金认购方式认购1,000份本基金,假设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0.08%,并假设认购资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1.00元,则投资人需支付的认购佣金和需准备的认购金额计算如下:

  3、认购限额: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并须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以及本基金发售规模控制方案另有规定的除外。

  例: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以网下现金认购方式认购100,000份本基金,认购费率为0.8%,假设认购资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20.00元,则需准备的认购资金金额及募集期间利息折算的份额计算如下:

  4、认购限额: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10万份以上(含10万份)。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以及本基金发售规模控制方案另有规定的除外。

  2、认购限额:网下股票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报,用以认购的股票必须是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已公告的备选成份股(具体名单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后续相关公告为准)。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1,000股,超过1,000股的部分须为100股的整数倍。投资人可以多次提交认购申请,累计申报股数不设上限,但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以及本基金发售规模控制方案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临时拒绝个股认购:对于在网下股票认购期间价格波动异常、认购申报数量异常、长期停牌、流通(减持)受限或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个股,或其他基金管理人认为应当拒绝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不经公告,全部或部分拒绝该股票的认购申报。

  5、清算交收:网下股票认购期内每日日终,发售代理机构将当日的股票认购数据按投资人证券账户汇总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网下股票认购最后一日,发售代理机构将股票认购数据按投资人证券账户汇总发送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股票认购数据后初步确认各成份股的有效认购数量。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佣金的,基金管理人根据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数据计算投资人应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的认购佣金,并从投资人的认购份额中扣除,为发售代理机构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投资人净认购份额明细数据进行投资人认购份额的初始登记,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确认的认购申请股票数据,按照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规则和流程办理网下认购股票的冻结与过户,最终将投资人申请认购的股票过户至基金证券账户。

  (2)“第i只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由基金管理人根据证券交易所的当日行情数据,以该股票的总成交金额除以总成交股数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若该股票在当日停牌或无成交,则以同样方法计算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均价作为计算价格。

  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由于投资人获得了相应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将按如下方式对该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进行调整:

  ①除息: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②送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1+每股送股比例)③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每股配股比例)

  对于经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的计算方式详见届时相关公告。如果投资人申报的个股认购数量总额大于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则按照各投资人的认购申报数量同比例收取。对于基金管理人未确认的认购股票,登记机构将不办理股票的过户业务,正常情况下,投资人未确认的认购股票将在认购截止日后的4个工作日起可用。

  网下现金认购及网上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和/或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投资人以股票认购的,认购股票应予以冻结,该股票自认购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前的冻结期间所产生的权益归属依据相关规则办理。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网下股票认购募集的股票按照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规则和流程予以冻结,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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