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了解投资者凤凰体育- 凤凰体育直播- APP适当性丨2025年金融教育宣传周
2025-09-17凤凰体育,凤凰体育直播,凤凰体育APP
适当性义务是风险平衡的分水岭,是“卖者尽责”的主要内容,也是“买者自负”的前提和基础。
作为现代金融服务的核心原则与基本要求,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旨在通过“了解客户、了解产品、风险适配”的机制,确保金融机构在销售产品时充分评估客户的投资目标、风险承受能力和财务状况,并据此推荐匹配的金融产品或服务。本质是平衡信息不对称,防范不当销售风险,保护投资者权益,同时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且私募基金管理人销售私募基金产品时应对合格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
在私募基金领域,适当性义务是对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的监管要求,也是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抓手。
适当性义务是指卖方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推介、销售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以及为金融消费者参与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提供服务过程中,必须履行的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等义务,以确保金融消费者能够在充分了解金融产品、投资活动的性质及风险的基础上自主作出决定,并承受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
总的来说,适当性制度是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保护的核心要义,适当性制度的目标是保护投资者,防止投资者在盲目无知的情况下进行投资,证券投资销售过程需要获知投资者的投资目的与投资需求,并匹配风险适当的产品,同时适配原则贯穿于基金销售和服务的全过程。
适当性义务要求管理人主要做好了解投资者、了解产品、适当推介、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五个方面的工作。
了解投资者是适当性义务履行的前提。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区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在风险提示、信息告知以及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基金募集机构应当通过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审核合格投资者的证明材料,并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
管理人应当对私募基金产品进行风险等级评估,按风险由低到高至少分为:R1、R2、R3、R4和R5五个等级。对基金产品或者服务进行风险等级划分,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流动性、到期时限、杠杆情况、结构复杂性、单位产品或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募集方式、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同类产品或服务的过往业绩等。
销售机构应当在充分了解投资者及产品的基础上,将适当的产品或服务推介给适当的投资者,不得向投资者推介风险不匹配的产品。
风险揭示义务是适当性义务的核心,私募基金管理人须确保所揭示的风险真实、准确、完整。风险揭示义务分为一般的风险揭示和特殊的风险揭示,特殊的风险揭示尤其重要,销售机构应当把该产品中存在的特殊风险,充分的向投资者做出说明。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信息必须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具体情形包括:未进行风险测评或者测评过程未证据留痕;风险测评表或问卷设计不合理,测评结果不能真实反映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风险测评流于形式,销售人员在表格上打钩确认,让投资者只签字确认;评估结果已超过一年有效期。
具体情形包括:未向投资者说明基金产品的具体信息或者进行了说明但未留痕;只是形式上提供产品说明书或者宣传推介材料,但是对基金产品的杠杆情况、交易结构、股权投资风险等重要事项未予说明;基金合同中约定的产品信息与宣传推介资料中的产品介绍大相径庭。
具体情形包括:向投资者推荐超越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未能证明推荐给投资者的产品符合其风险承受能力;在推荐高风险产品时,要求投资者对于等级错配的风险进行兜底承诺;引用失效的风险测评结果。
具体情形包括:仅履行形式告知义务,让投资者手写诸如“本人明确知悉可能存在本金损失风险”等形式上的知晓内容,或者要求投资者签署格式性的风险告知书,又或者虽然向投资者提示了基金产品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但又通过其他介绍和话术,淡化了风险描述,这些风险告知方式并不能被认定为尽到了适当性义务。
适当性义务要求管理人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客户,履行合理推荐、适当销售的义务。适当性义务制度设计的目的主要在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但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行该义务亦应有边界。
适当性义务产生的时间节点为基金产品正式成立之前。在这个时间点,风险还没有真正产生,尚在可控的范围内,若基金合同签订的时候未履行适当性义务,最迟在基金成立之前也应当履行,否则,即使补救也不能视为该义务被全面履行。
基金募集机构在销售基金时,应当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基金合同中,亦应对适当性义务进行明确约定,基金募集机构应确保金融消费者在充分了解产品、投资性质及风险的基础上自主作出决定,并承受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
根据《九民会议纪要》第75条精神,投资者对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遭受的损失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基金募集机构对其是否履行了适当性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由此可见,此类纠纷中采用过错推定原则,该过错推定的举证责任倒置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认可:有的法院通过裁判理由明确表示投资者只需对其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遭受的损失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而基金募集机构承担是否履行了适当性义务的证明责任;有的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认为应当结合当事人双方的举证能力,要求基金募集机构就其销售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提供证据,将证明自己履行了适当性义务的责任倒置给举证能力更强的基金募集机构。
《九民会议纪要》第78条为基金募集机构提供了两个方面的免责事由。其一,因投资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拒绝听取募集机构的建议等自身原因导致其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不适当,募集机构可以请求免除相应责任,但投资者能够证明该虚假信息的出具系募集机构误导的除外;其二,募集机构能够证明根据投资者的既往投资经验、受教育程度等事实,适当性义务的违反并未影响投资者作出自主决定的,应当由投资者自负投资风险。
基于监管规则,作为基金募集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明示或者暗示基金预期收益率,不得承诺或者误导投资者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限定损失金额和比例,不得承诺最低收益。 但法律并未禁止第三方对投资者作出兑付承诺,因此,管理人及其关联方和工作人员、销售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提供的保本保收益承诺无效,其他与管理人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提供的保本保收益承诺有效。
基于监管规则,管理人、托管人和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
转自:《大成研究 私募基金管理人适当性义务之责任边界 ——兼论投资者权益保护》返回搜狐,查看更多